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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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13 年6月27 日民政部令第 47 号公布,2022 年1
月24 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6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
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
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
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
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第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完备、保护状况
优良、机构制度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功能发挥显著的要求,
加强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烈士
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
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
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单位,具体负责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不能确定保护
单位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
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管理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
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
费,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
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分级保护
第七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
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
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
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对于零散烈士墓应当集中迁移保护,确
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应当明确保护力量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
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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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第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完备、保护状况优良、机构制度健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