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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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 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
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xx 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 省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 省三八红旗手(集体)是 xx 省
妇联授予我省优秀女性(优秀女性群体)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开展 xx 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 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
选活动,旨在全社会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时代女性精神
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勇创一流的优秀女性
和女性群体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凝聚起建设五大发展美好 xx 的巾帼
力量,引领广大妇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xx 省三八红旗手标兵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获得过 xx 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二)胸怀祖国、志存高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女性精神,传承文明、
弘扬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四)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作出突
出贡献,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
较强引领示范作用。
(五)申报 xx 省三八红旗手标兵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
区)级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核。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
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六)xx 省三八红旗手标兵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xx 省三八红旗手基本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甘于奉
献,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时代女性精神。
(四)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奋发有为、锐意创新,在本职工作
中创造出一流业绩、作出突出贡献。
(五)须获得过市级三八红旗手,或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
个人,或其他市厅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专业奖项。
(六)申报 xx 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
(市、区)级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等部
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
门审查同意。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征得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七)xx 省三八红旗手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 xx 省三八红旗集体基本条件:
(一)女性比例为 60%以上的单位或组织。
(二)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
德、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甘于奉
献。
(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界别和行
业工作中影响力广泛,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须获得过市级三八红旗集体,或市厅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
誉称号。
(六)xx 省三八红旗集体一般不重复授予。
第七条 xx 省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程序:
(一)xx 省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与 xx
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同步进行。
(二)省妇联组建年度 xx 省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省妇联宣传部。评委会由省妇联领导和有关业务部室主要负责人、
相关新闻媒体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开展相关评选工作。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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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是xx省妇联授予我省优秀女性(优秀女性群体)的最高荣誉。第三条开展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旨在全社会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时代女性精神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勇创一流的优秀女性和女性群体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凝聚起建设五大发展美好xx的巾帼力量,引领广大妇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第二章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