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省巡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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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省巡视工作规定
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 促进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工
作, 保证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 结合
巡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 开展巡视工
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单
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 自觉接受巡视监督, 积极配
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视地
区、单位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 营造自
觉接受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五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在接到巡视通知后, 应当设立巡视工作联
络组,负责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进行沟通联系,
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巡视工作联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责任分工、联
系 方式在巡视组进驻前通报巡视办。
第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在接到巡视通知后, 应当及时进行研究部
署,做好以下工作:
(一)筹备巡视工作动员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二) 准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述职述廉材料, 党委(党组) 管理
的干部和本级退出领导班子岗位老同志人员名册、联系方式以及需要向巡视组
提 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组织有关机关、部门配合巡视工作;
(四)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巡视组进驻后, 负责以下工
作:
(一)与巡视组组长商定配合开展巡视工作的有关事项;
(二)主持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并对配合巡视工作提出要求。
第八条 巡视工作动员会结束后,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 应向巡视
组汇报工作情况,并组织有关单位作专题汇报。
第九条 被巡视地区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
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 被巡
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在本单位、本系统公布上述情况。公布内容
事先应当经巡视组组长审核。
第十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协助巡视组开展以下工作: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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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省巡视工作规定关于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促进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工作,保证巡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巡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被巡视地区、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第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视组如实...